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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一小区孩童因嬉闹发生争执,一方家长摇人持钢管围殴,3人被行拘

只因孩童玩耍时的小小争执,竟升级为持钢管围殴的暴力冲突,三人被处行政拘留,一方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;更具争议的是,行政复议认定警方处罚程序违法,却并未撤销处罚决定。 近日,记者了解到的这场本可化解的邻里摩擦,最终沿着法治轨道一步步走向法庭。 事情发生在2026年5月23日傍晚,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公共区域,谢先生的两个儿子与邻居帅某家的两个孩子因嬉闹发生推搡,原本只是孩童之间的小摩擦,家长的介入直接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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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因孩童玩耍时的小小争执,竟升级为持钢管围殴的暴力冲突,三人被处行政拘留,一方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;更具争议的是,行政复议认定警方处罚程序违法,却并未撤销处罚决定。 近日,记者了解到的这场本可化解的邻里摩擦,最终沿着法治轨道一步步走向法庭。 事情发生在2026年5月23日傍晚,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公共区域,谢先生的两个儿子与邻居帅某家的两个孩子因嬉闹发生推搡,原本只是孩童之间的小摩擦,家长的介入直接让事态滑向失控。 据谢先生陈述,对方母亲陈某到场后未予劝阻,反让自家孩子打回去,并打电话叫人帮忙,十余分钟后现场来了八个人,男邻居帅某手持银色铝合金钢管,双方随即爆发肢体冲突。 谢先生表示,对方一行人围殴了他们一家。谢先生手臂多处红肿淤青,妻子面部手臂外伤且一根肋骨骨折,劝阻拉架的小区物业保安也被打中受伤。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和平街派出所于2026年5月24日和7月1日对其询问,帅某称当天接妻子电话,称孩子被打且遭持械辱骂威胁。 他带铝合金组件与同事前往现场,同事原定到家聚餐,到场见对方拿甩棍,冲动之下便持铝合金组件击打对方肩背;帅某表示自己也挨了甩棍击打,后背还被谢妻用晾衣架打了数下。 帅某还提到,看见双方妻子扭打,为了让对方松手便用铝合金组件敲击谢妻头部。7月1日民警告知谢先生夫妻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后,帅某表示知晓,笔录中明确认错认罚。 郫都区分局查明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, 认定帅某、陈某及到场的陈某军构成殴打他人。帅某被行拘12日,陈某行拘10日,陈某军行拘10日,均并处罚款。 不少人会有疑问:冲突中有人肋骨骨折,为何仅作为治安案件处罚,而非刑事立案?这涉及法医鉴定的法律常识。 依照我国现行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, 单纯一处肋骨线形骨折,无明显移位、粉碎性骨折,未合并胸膜破裂或血气胸等并发症,在法医学分级上属于轻微伤标准。 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以被害人伤情达轻伤二级为立案门槛。肋骨损伤通常需达两处以上骨折才属于轻伤。 这是公安机关将该行为界定为违反治安管理、按行政案件处罚,未按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的主要依据。 谢先生对处罚并不认可,他提出对方多人持械到场围殴,行为越过了民间纠纷底线,涉嫌寻衅滋事罪,应追究刑事责任。对于当时一同到场的其余人员,谢先生认为办案机关也应当进一步展开调查、依法处理。 针对谢先生主张的寻衅滋事定性,司法实践中与民间互殴有明确的区分标准: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备“无事生非”动机,起因带有随意性。因日常琐事、邻里争执激化引发的持械冲突,通常认定为民间纠纷互殴,难以直接认定为寻衅滋事。 因对处罚定性不服,谢先生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立案侦查。2026年10月15日,郫都区人民政府正式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。 复议结果显示:区政府确认郫都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,但决定不予撤销。对于谢先生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诉求,复议机关认定该项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,依法不予支持。 不少人会存在疑问:既然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,为何不直接撤销处罚? 根据《行政复议法》 ,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或程序轻微违法,但实体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撤销该行为对申请人实质权益无补益时,复议机关可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,以此督促办案部门纠偏。 复议机关分析,本案属于孩童玩耍引发纠纷后的冲突升级,在卷证据无法证实帅某等人事前存在结伙预谋。到场同事未跟随冲上前殴打,涉案人员不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与随意性,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实体定性并无不当。 复议机关还在文书中指出,该起行政争议系邻里矛盾升级所致。为人父母本应给子女树立榜样,面对邻里摩擦应选择沟通协商与互谅互让。用言语挑衅、肢体冲突甚至持械殴打解决矛盾,只会激化冲突、造成不良后果。 目前,和平街派出所民警表示案情需向分局政治处了解。谢先生表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,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一场儿童嬉闹最终让两家邻居在行政拘留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制轨道上各执一词。 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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